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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健委:首批委省共建国家区域医疗中心签约

时间:2019-10-07    来源:健康报网    作者:国家卫生建委    点击:

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的《关于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已在9月11日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拟于近期多部门联合印发。国务院新闻办公室9月17日举行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了深入推进医养结合的有关情况,并就公众关心的话题答记者问。

  已形成四种服务模式

  国家卫生健康委党组成员、全国老龄办常务副主任、中国老龄协会会长王建军说,我国自1999年进入老龄化社会,人口老龄化规模大、速度快、持续时间长、发展不平衡、老年人健康问题比较突出。截至2018年年底,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口近2.5亿,占总人口的17.9%。患有慢性病的老年人近1.8亿,失能和部分失能老年人口超过4000万。相对独立的医疗卫生、养老服务体系难以满足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的健康养老需求,急需推进医养结合。

  据了解,我国2015年启动医养结合工作。当前,全国设立了90个国家级医养结合试点市,各地陆续出台了省级实施意见,22个省份设立了省级试点单位。截至目前,全国共有近4000家医养结合机构(指兼具医疗卫生资质和养老服务能力的医疗机构或养老机构),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建立签约合作关系的有两万多对,并形成了4种相对成熟的服务模式:医养签约合作;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机构;医疗卫生服务延伸至社区、家庭;医疗机构开展养老服务,实现融合发展。

  5方面举措破解发展难题

  《意见》着眼近年来各方反映较多的制约医养结合发展的堵点、难点问题,提出了5个方面的多项政策措施。

  强化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衔接。制定医养签约服务规范,鼓励养老机构与周边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签约合作。改扩建一批社区(乡镇)医养结合服务设施,城区新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可内部建设社区医养结合服务设施,有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设置康复、护理病床和养老床位。

  推进“放管服”改革。要求各地简化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工作,涉及同层级相关行政部门的,实行“一个窗口”办理。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支持社会办大型医养结合机构走集团化、连锁化发展道路。鼓励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作为投资主体举办医养结合机构。

  加大政府支持力度。经认定为非营利性组织的社会办医养结合机构,按规定享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各地要加大向社会办医养结合机构购买基本医疗卫生和基本养老等服务的力度,各级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要适当支持开展医养结合服务。要保障医养结合机构建设发展用地。对使用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开展医养结合服务的,予以无偿或低偿使用,符合规划用途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可依法用于医养结合机构建设。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拓展多元化投融资渠道。

  优化保障政策。研究出台上门医疗卫生服务的内容、标准、规范,完善上门医疗服务收费政策。加大医保支持和监管力度,厘清“医”“养”支付边界,基本医保只能用于支付符合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医疗卫生服务费用。大力发展医养保险。

  加强队伍建设。设立一批医养结合培训基地,各地要分级分类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支持医务人员到医养结合机构执业,明确提出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医务人员享有与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同等的职称评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等待遇。

  优化机构审批流程和环境

  针对“有些机构反映举办医养结合机构审批难、审批慢”的提问,王建军专门进行了回答。王建军表示,5月27日,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民政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共同出台了《关于做好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工作的通知》,优化医养结合机构审批流程和环境。该文件印发后,从各地、各个层级举办医养结合机构的实际情况来看,办理程序复杂、办理难的问题已经得到有效缓解。

  此次《意见》明确指出,各地要优化医养结合机构审批流程和环境。养老机构举办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的(不含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医疗卫生机构利用现有资源提供养老服务的,涉及建设、消防、食品安全、卫生防疫等有关条件,可依据医疗卫生机构已具备的上述相应资质直接进行登记备案。

  加强农村和社区工作

  国家卫生健康委老龄健康司司长王海东表示,国家卫生健康委将会同民政部等相关部门,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工作。

  加强农村和社区医养结合工作。实施社区医养结合能力提升工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养老机构、敬老院利用现有资源,内部改扩建一批社区(乡镇)医养结合服务设施,重点为社区(乡镇)失能(含失智)老年人提供集中或居家医养结合服务。农村地区可探索乡镇卫生院与敬老院、村卫生室与农村幸福院统筹规划,毗邻建设。

  提高医养结合服务质量。深化医养签约合作,制定规范,养老机构中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与签约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双向转诊机制。加强医养结合机构的医疗卫生服务和养老服务规范化管理,制定监管和考核办法,加大对医养结合服务质量考核检查力度。研究制定医养结合机构服务指南和管理指南。加强医养结合信息化支持。

  加大对社会力量参与医养结合工作的支持力度。如协调相关部门,优化投融资引导政策,完善财税价格政策。对在社区提供日间照料康复护理服务的机构,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税费减免、资金支持、水电气热价格优惠等扶持。在不改变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允许盘活利用城镇现有空闲商业用房、厂房、校舍、办公用房、培训设施及其他设施提供医养结合服务,并适用过渡期政策,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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